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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采购合同模版
来源:RAYBET在线登录平台    发布时间:2025-03-28 09:14:03    浏览:1次

  卖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鉴于:

  1.卖方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是符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事

  2.买方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是符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以从事碳配额交易的企业。

  3.卖方拟卖出其合法持有的标的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 (CEA);买方拟买入该标的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卖方向买方卖出X吨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1.3 交易方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条款中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

  给全国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流通。

  1.11 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政策变动、交易买卖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2.2 交易标的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碳排放权配额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该碳排放权交易的限制或义务。交易标的也未被任何政府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就本合同项下碳配额的交易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以挂牌协议交易或大宗协议交易方式进行。

  卖方通过大宗协议交易方式,将碳排放配额以X元 /吨(含税)卖出给买方,合同总价(含税)为X元,大写人民币X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X元,由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金额为X元。

  本合同项下碳排放配额交易将于2025年X月X日由卖买双方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使用大宗协议交易的方式将X吨碳排放配额卖出给买方,买方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自动完成付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割交易时间止,本合同项下交易的碳资产配额将转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

  本协议项下X吨碳配额交割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买方开具税目为“非货币性资产-碳排放交易配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1 买卖双方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对交易标的碳排放权配额完成交易。

  4.2 买卖双方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材料与碳配额交易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5.1 根据《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本合同项下碳配额交易过程中,暂无交易手续费和税费。如交易过程中国家法规政策或生态环境部规则发生明显的变化,交易手续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税费由规定的应税方承担。

  6.1.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买方及交易买卖平台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6.1.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企业(单位)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取得且合法有效,本合同成立和碳排放配额买卖的前提均已满足。

  6.2.1 具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6.2.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卖方及交易买卖平台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7.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均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10%(百分之十)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除满足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外,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另一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定责任。

  8.2 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都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方可提前终止。

  8.3 双方保证对在本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本合同、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商业机密、经营信息、技术服务成果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期间至该等保密内容能够最终靠公开渠道获取为止。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保密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0.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 迟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10.2 在双方约定大宗协议交易时间内,若因合同约定的大宗协议交易价格超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幅限制导致没办法完成大宗协议定向询价的,双方交易时间应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12.2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3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X种方式解决:

  13.2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电子邮件通知为准,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送达,电子邮箱以本合同上述载明的为准。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在变更之日前两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怠于通知引致的全部责任。

  13.4 双方已经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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